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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11-24   
 

中共月湖区委  月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结合月湖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三大工程”,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

1.明确发展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按照“主攻项目、决战新城,改善民生、实现跨越”的总体要求,坚持深化改革与转型升级并重,政策激励与优化服务并举,招大引强与扶持小微并行,深入实施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提升工程,2016年,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73%,非公有制经济上缴税金占全区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80%,非国有投资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超过85%,非公有制经济城镇就业人员占全区城镇就业总人数的比重超过88%深入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成长工程,2016年,力争全区个体工商户登记数达到1.2万户,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非公有制重点企业达到4户,非公有制企业(含分支机构)总数达到0.4万户;深入实施创新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培育工程,2016年,重点打造2家高新技术企业和1家发展升级创新型示范企业。

二、拓宽发展空间,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

2.扩大投资领域。打破行政垄断,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商贸物流、现代农业和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引导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医疗、教育、养老、文化娱乐、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物流等领域。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规范设置和降低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进入后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优惠扶持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开透明、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允许民间资本以控股形式参与教育、文化艺术、卫生医疗、体育等事业单位的改制经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和央企在鹰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交通、能源、城建、医疗、教育、养老等涉及公共资源领域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建立健全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的长效机制。

3.改革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企业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可不限经营范围。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窗口”前移,完成从提交申请到领取执照全过程。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受理,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不变,无须重新登记,只须到工商部门备案。

4.放宽注册主体登记条件。中国护照在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效力等同于居民身份证。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商会组织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沿用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转型升级、变更改制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5.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不再提交验资证明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允许以高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兴办公司,其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化种养业。

6.放宽注册场地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以下同)为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合法租赁合同。

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依法作为住所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房产证等合法权属证明的,城市的房屋可凭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农村地区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作为注册住所证明。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农村土地林权等流转协议等所标明的位置作为注册住所登记。允许农民利用自用房屋、庭院或租赁场地开办农家乐、家庭农场等,可凭村委会场地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在月湖新城、童家创业园等地开办企业,无法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所权属证明,可凭辖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合法证明作为注册场所证明。在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租赁协议或柜台摊位使用证明,可作为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证明。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的按军队房屋管理规定简化办理。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仓库等作为住所进行登记。对有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对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允许按规定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7.鼓励扶持创业。打造沿320国道产业集聚升级带,做优非公经济发展平台。依托城月湖新城和童家创业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依据兴建规模和创造的效益,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小微企业创业园创办实体的,优先落实促进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园(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和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等相关费用,3年内按其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经组织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允许、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收益分配。

   8.促进开放升级。围绕“商贸物流核心区”打造,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继续加大招商引资、择商引资、招大引强。突出“老城区、月湖新城”两大战场,采取定向招商、项目招商等方式增强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提高招商选资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对来月湖投资的龙头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区的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实行优惠政策。

   9.高效配置土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清理盘活闲置土地,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在童家创业园区自建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并保证设施专用的,给予一定补助。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房屋登记有固定界限可进行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手续。鼓励非公有制专业开发企业进行工业用地开发建设,解决非公有制小微企业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使用需求。凡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应尽力予以保障。符合市重大项目条件的,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三、强化财金支持,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有效投入

10.设立专项资金。2015年起,区财政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家培训、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研究等。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提升政策引导扶持效益,努力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升级,做大总量,提升质量。

11.实行税收优惠。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及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兴办鼓励类企业实行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着眼于税源增多、税收可持续增长,合理制定税收增长计划,严禁收过头税,严禁违法要求企业提前缴税,符合法定条件的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税并免收滞纳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一定时期内,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对部分税负增加较重的企业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扶持政策。按现行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只要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业、电信业等财务由市级或省级单位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企业性单位按月申报,其当月计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即可享受免征收营业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娱乐业营业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新办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12.拓宽融资渠道。扩大金融业对民间资本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放宽至20%;参与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低到15%,允许发展成熟、管理规范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支持企业引入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战略合作伙伴,实现规范快速发展。支持境外资本依法合规到我市直接投资。

   13.增加有效信贷。建立有利于金融机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银、企之间相互沟通,增加非公经济信贷支持。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支持各类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鼓励和引导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支持,同时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行业商会协会以“信用共同体形式”发起成立信用联保服务公司或联保基金,推进信用捆绑联保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方便快捷、成本合理的融资服务。对符合创业条件的个人,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最高可达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可达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50万元。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人数、经营项目、信用情况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最高限额可达400万元。上述创业贷款期限按实际需要确定,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四、致力提质增效,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

14.支持科技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研发机构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对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政府可给予企业研发和技改资金扶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高校、国家科研机构等实现深度对接合作,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实行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自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其他研发机构。

   15.推进品牌提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打造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国际市场。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支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鼓励企业申报低碳节能环保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格认证。对以上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证和品牌创建方面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省AAA及企业、鹰潭市知名商标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

   16.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抱团合作、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兼并重组,引导生产要素向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围绕月湖的商贸、物流业、黄蜡石产业、电子商务产业等特色产业基地,培育一定数量有特色、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一批企业做大做强。

17.鼓励走出去发展。扩大民间资本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鼓励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人才,改造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对组织和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市外境外开展品牌专卖、电子商务、连锁网络,巩固并扩大营销网络体系。鼓励境内非公有制企业运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支持(按规定限额)

18.加强非公经济人才培养。把非公经济人才培养纳入全区人才的统一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信念,坚定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坚定对企业发展的信心,争当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创业培训,使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得到政府培训项目的相应资助。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及培训机构和非公有制企业对接合作,政府在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其适当的补贴。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五、夯实服务保障,做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19.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管,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创建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市场,大力提倡企业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保护、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平等、自由地参加竞争。健全统一开放、机会均等、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干涉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占、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措施,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1.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简化程序,同一部门承担的多个审批事项原则上合并办理,限时办结。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行政许可项目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能同步办理的同步并联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制度。

22.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协调科技、中小微企业、外向型经济、农业产业化和商会等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的企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现代生产型服务业,探索采取政府引导扶持、民间商会组织协调、企业参与的方式,引导扶持现代生产型服务业、中介服务业集聚发展、配套合作、公开平等竞争。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建立中介机构自选平台,建立中介机构备案管理、业务过程监管、清退淘汰机制、中介信息公开和统一承诺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等多方参与的市场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专门人才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专场评审或专项评审,设立快捷通道落实办理。受财政资助的科技平台、科研设施,向所有企业提供开放性服务,适当减免中小微企业使用费。

    2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组织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面清理涉企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实行涉企收费项目登记手册制度,凡手册没有登记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正常贷款之外附加不合理放贷条件和收费行为,银监部门和金融办要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企业,其用电、用水、用气等基本与工业同价。努力降低企业环评、安评成本。

24.严格规范各类检查。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入企检查行为,到企业检查要统筹安排,有序进行。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访行政办事服务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处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和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要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的作用,畅通非公有制企业反映诉求和举报的渠道,及时受理和分办、督办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问题。

25.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崇尚创业创新、开明开放、诚信守约、宽容失败、合作共赢的舆论氛围,宣传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切实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思想宣传工作。培育树立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典型、一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典型,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

六、创新工作机制,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合力

26.完善领导协调机制。调整充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制定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加强对重点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跟踪督查企业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设立“企声通道”,加强区政府领导与非公有制企业家的对话沟通,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对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区政府,通过现场办公会和专题协调会等形式协调解决。

27.健全政治引领机制。探索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统筹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基层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

28.建立商会协同机制。支持鼓励各行业、各专业市场成立商会协会,简化注册登记程序。成立行业商会协会,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商会协会管理指导,引进竞争机制,允许“一行多会”、“一业多会”。限期实现行业商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商会协会自愿加入工商联组织,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商会协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和总商会职能。推进外埠鹰潭月湖商会建设,凝心聚力,扩大宣传,服务家乡建设。支持异地商会建设,充分发挥组织作用,服务会员,促进月湖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各类商会协会组织建设企业总部基地,增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功能。

29.实行考核督查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监测预警评价制度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每年对省、市、区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工作督查,每2年召开一次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彰大会。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区出台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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