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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公文印刷实施细则
   2013-05-13   
 
公文印刷实施细则
(二OOO年五月)


一、实行定点印刷的单位
月湖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公文印刷。
二、充分利用现有各行政、事业单位已开展印刷业务的印刷设备。
1.需要印刷的单位统一在政府文印中心、组织部文印室、宣传部文印室、劳动人事局文印室、区教委印刷厂、民政局文印室、月湖区印刷厂、江边印刷厂印刷。
2.资金结算由文印单位与印刷厂直接办理。
3.本区定点印刷厂不能承担的印刷业务,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另行安排。
4.印刷厂应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对前来印刷的单位做到随到随印,其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接受各文印单位的监督,其文印价格比市场优惠10%。
5.承揽了区各单位印刷的厂家,其原材料购进,按照《月湖区政府采购方案》向采购中心审报采购计划,实行招标采购。
6.如定点印刷厂的原材料未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一经发现,取消定点印刷资格。
7.各单位没有在指定地点文印的,按《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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