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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月湖区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其他采购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3-05-13   
 
月湖区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其他采购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OOO年五月)
 
一、实行政府采购的部门
月湖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操作程序
1.采购单位根据需要采购的物品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
2.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申报,经审核后组织采购。
(1)公共物品类、服务类的采购,根据数量和价值分别组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中心在与购货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采购合同,办理合同内容的采购事宜。
(2)工程类采购,按照建筑工程有关政策、法规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中心与建设单位共同和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3)低值易耗品批量在2000元以上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报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附 则
一、月湖区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所列采购项目,采取先重点后一般,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步骤实施。
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价择优,等质择优,等质择廉,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等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区产品和在本区纳税的单位。
三、政府采购中心每年邀请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比,实行定点资格竞争淘汰制,优胜劣汰。
四、各定点单位的合同时间为一年。
五、本实施细则由月湖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六、月湖区政府采购中心投诉电话:6285355,监督电话:6221127,月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工行月湖支行,帐号:150621200902647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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