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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2016-05-05   
 

鹰月计生领字〔201605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童家镇、各街道办事处计生领导小组,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全面两孩政策界限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新修正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二、提供优质高效便民服务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卫指导字〔20164号)文件要求,各镇(办)对20161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需要办理生育审批手续,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各地可推行网上办理、委托办证制、承诺制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并将每月汇总的登记信息定期提供给当地办理生育登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二)切实做好再生育、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服务。
  对符合新修正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镇(办)要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办理流程,按照由本人申请、村(社区)受理审核上报、镇(办)批准并发放《生育证》的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审批,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后,发放《生育证》,其中属于病残儿照顾再生育情形的,应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通过后再提出书面申请。已批准生育的,镇(办)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发给《生育证》,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地要充分用好江西省生育登记网上办理便民服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网上审批;户籍、婚姻多次变动或婚育情形难以核查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办理,村(社区)实行全程代办服务。乡镇(街办)计生办在受理时,实行首接责任制,落实信息协查职责,协查工作必须在2个工作日完成。
  (三)提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产儿科急救体系,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儿童常见病在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重点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并进行专案管理;要积极开展妇幼健康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和进企业、进机关、进工地活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意识,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生育风险。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开设“两孩生育”综合门诊、“优生咨询”门诊,为再生育夫妇提供终止避孕节育措施、优生咨询、生育力评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安全分娩、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一条龙妇幼健康服务,健全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诊绿色通道,保障母婴安全。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符合政策拟再生育、需要终止避孕节育措施的群众,凭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结果施行,不得要求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从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开展免费体检、开展关怀慰问、提供志愿服务、建立联系人制度等方面,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力度。落实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济扶持和优先优待政策,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区、镇(办)二级卫生计生部门领导联系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及时了解诉求,协调解决困难。
  三、做好政策和工作衔接
  (一)政策衔接。
  1. 201512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 2015
12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1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3. 20161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4. 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1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1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工作衔接。
  1. 2016 11日至20161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卡》、《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办)计生办、村(社区)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四、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01512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各地要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违法生育多孩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完善法定手续,确保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行政执法“十禁止”规定。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要依据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关于《决定》宣传提纲精神,积极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广泛开展全面两孩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短信、户外宣传载体、入户宣传资料以及12356 阳光计生热线等,采取开设专刊、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方式,就群众关心的全面两孩政策、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处理政策、奖励政策衔接等热点问题解疑释惑,进行深度政策解读,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解读生育政策、传播优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全面两孩政策的知晓度,确保新政策深入人心,全域覆盖。密切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和群众诉求,做好实施全面两孩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妥善处置负面舆情,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安排生育,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落实《决定》的工作合力。各镇(办)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决定》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明确新形势下党政、各有关成员单位、卫生计生部门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善于抓重点、破难点。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特别是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入学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策配套、制度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强化考核和督促落实。各地要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卫生计生部门和责任部门分别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区要定期开展督查评估,督促下级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创新考核工作机制,围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推进服务管理改革”等核心任务,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突出考核重点,改进考评方法,细化计划生育工作限期整改、重点管理和“一票否决”的范围和底线。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明显滑坡的,实行限期整改或重点管理;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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