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月办字〔2016〕30号
中共月湖区委办公室 月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 知
童家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童家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提高事故预防和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意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的单元。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岗位责任,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实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明确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措施
(一)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主体责任
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完善必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方案等,加强检测监控,坚持应急值守,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水平。
(二)落实行业部门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行业监管责任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直至隐患完全消除,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化“打非治违”工作,提高重大危险源监管水平,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落实辖区政府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属地监管责任
各镇(办)、新城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多措并举,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机制
(一)实行区领导联系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工作机制
根据《鹰潭市月湖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实行区领导挂点联系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工作机制(具体见附件1、2)。挂点工作要做到:
1.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2.强化协调服务。对发现或督导过程中了解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力量协调解决。
3.支持依法处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等行为的,支持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对部门监管不力或者出现懒政、怠政的采取批评教育、约谈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二)聘请专家查隐患促整改机制
区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或避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实行区政府定期调度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机制
1.区政府常务会将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大问题。
2.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危险源进行摸排及登记造册,并参照制定危险源管控措施。
附件:1.区领导联系危化重大危险源企业情况表
2.区领导联系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情况表
中共月湖区委办公室 月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中共月湖区委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