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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2016年月湖区“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6-04-12   
 

鹰月河办字〔201602

 

关于印发2016年月湖区“河长制”工作制度的

 

 

童家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童家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月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鹰月办字201614号)的要求,设立区“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了“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月湖区河长制办公室  

                                  201646

月湖区“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月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河长”,区级“河长”对口办公室负责人,各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河长”对口办公室负责人,河流所经有关的“镇(街道)河长”,相关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河长”确定,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区级“河长”对口办公室负责人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镇(街道)河长”承办。

三、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或区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区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月湖区“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月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政务工作建立信息专报和政务信息简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区“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区委、区政府和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区委、区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区“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区“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区“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湖管理保护和区级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区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区级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担任区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区“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区级责任单位和镇(街道)对上级有关区“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区“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区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区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区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七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对在区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月湖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月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办。

第三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区级责任单位、镇(街道)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督办不能有效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 “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不能有效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区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区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区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给区“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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