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月河办字〔2016〕02号
关于印发2016年月湖区“河长制”工作制度的
通 知
童家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童家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月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鹰月办字〔2016〕14号)的要求,设立区“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了“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月湖区河长制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月湖区“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月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河长”,区级“河长”对口办公室负责人,各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河长”对口办公室负责人,河流所经有关的“镇(街道)河长”,相关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河长”确定,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区级“河长”对口办公室负责人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镇(街道)河长”承办。
三、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或区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区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月湖区“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月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政务工作建立信息专报和政务信息简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区“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区委、区政府和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区委、区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区“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区“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区“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湖管理保护和区级“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区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区级“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担任区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区“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区级责任单位和镇(街道)对上级有关区“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区“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区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区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区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镇(街道)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七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对在区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月湖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月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办。
第三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区级责任单位、镇(街道)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督办不能有效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 “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不能有效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区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区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区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给区“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